事情起因
由于我于2019年8月15日在酷安平台上发布的一篇评测文章:
被某度无耻的百家号给一字不差的“借鉴”过去了,也并没有写明原作者和原地址:
本人多次向百度举报未果,所以我已经把除了武汉加油! 的所有文章都加了水印,
可能会影响图片体验,后续我考虑做成盲水印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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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